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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規約

高鐵唯樂社區

【高鐵唯樂社區】住戶一般需知事項

【高鐵唯樂社區】住戶一般需知事項: 請先閱覽了解遵守〝高鐵唯樂住戶規約〞(可向管理室借閱)。 請至管理室填寫〝住戶入籍基本資料表〞,以建立住戶基本資料。 本社區車道出入口採etag感應進出,需先至管理室請現場安管人員協助開通設定,設定後使用;如感應貼紙數量不敷使用可向社區管理室購買,車道貼紙每張150元,門禁感應扣每個150元。(請勿佔用別人車位及在開放空間任意停車,以免影響其他住戶權益) 管理費繳交:每2個月為壹期(1~2,3~4,5~6,7~8,9~10,11~12月共六期),住戶每坪65元,汽車格清潔費每月150元,(汽車格禁止堆放雜物),機車位每位每月50元,每一期會列入管理費繳費通知單內,請持繳費通知單至社區管理室繳納,並妥善保管繳費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使用健身房器材、交誼廳依公告規定辦法,每日開放時間為早上七點至晚上十點。(晚間十點過後社區將作燈火管制) 社區住戶訪客或廠商一律至管理室登記換證後,經由管理室人員以對講機與住戶確認後始可放行。 住戶如需裝璜,須於一星期前至管理室填寫『裝潢施工申請書』及『切結書』並繳交保證金現金三萬完整及電梯維護清潔費現金2000元並請收取保證金收據及清潔費收據妥善保管。施工時段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國定及例假日(星期六可進行無聲工程)一律禁止施工。裝潢完工後欲申請退還裝潢保證金,請至管理室申請,待現場總幹事檢查無任何缺失後於三日後即可通知領取。 如忘記帶車道門遙控器或刷卡感應釦,皆可以於一樓、頂樓及地下室各層以對講機聯絡管理員開啟安全門、電梯、車道門、大廳外門等(對講機直接案按鈕即可通管理室)。 雜物、鞋子、鞋櫃、垃圾等廢棄物禁止放置於汽機車停車格、車道口、梯間、安全逃生梯、自家門口等或其他公共區域,若經檢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開罰四到二十萬元罰鍰,並可連續開罰直到改善為止。 社區公共區域及公設冷氣開放使用辦法,平日室溫達攝氏二十八度,可於早上十一點至下午四點開放使用冷氣。假日開放時間為早上十點至下午五點。 房屋仲介帶看為每日早上九點至中午十二點,下午一點至六點。需出示房屋所有權人委託書及辦理帶看登記始可放行。 房屋出租或承租住戶請無異議遵守『社區規約』及『住戶須知』(可向管理室查閱)。 如有其他需要服務或不了解之處,歡迎洽詢管理室TEL:(04)2336-3782 住戶如需裝設有線電視,請洽詢 大台中數位有線04-2331-2178 光纖網路:傑勝光纖網路04-2238-6155 今網寬頻網路04-2297-4589 ...... 上列事項如有更異,以住戶規約規定或管委會決議公告為準。 社區各項公共設施僅限社區住戶使用,如有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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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唯樂社區

社區公設空調使用管理辦法

社區公設空調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維持本社區公設空調之正常運作,以維護延長主機使用壽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每年夏季,6~10月,室溫達攝氏30度,社區公設方可使用冷氣(溫度限設定攝氏27度),適用公設範圍: 1.社區大廳 2.社區交誼廳 3.社區健身房 第三條、開放時間:上午11:00至下午20:00止。 每日空調開放時間以不超過9個小時為限。 第四條、本辦法經管委會決議、公告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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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唯樂社區

高鐡唯樂社區 住戶生活公約

高鐡唯樂社區  住戶生活公約 109年2月23日修正第7條2,3項 111年2月13日修正第8條 114年2月23日修正第8條 本社區住戶需維護高鐡唯樂社區住戶的共同利益, 確保良好生活環境之共同遵守事項,除本社區住戶規約外, 並訂定本管理規則條款如下: 第一條 除高鐡唯樂社區住戶規約另有規定外,本社區之公共設施使用權益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社區住戶,任何社區住戶或其同戶居住個人均不得有侵占、損毀或有妨礙其使用效益之行為。 第二條 為維護本社區之外觀完整,全體住戶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1、不得更改住宅之架構及增設附加物、搭建違章建築。   2、不得於住宅外設置或懸掛招牌、張貼廣告。   3、不得於窗戶外裝設鋁窗、鐵窗、花架或將陽臺推出。   4、不得於陽台、窗戶、雨遮放置未固定易掉落危險之盆栽器物或其他物品者,以免意外掉落造成損害。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或其所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人員(下稱管理單位)為辦理維護修繕或勘查之需,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室內者,住戶應配合辦理。 第四條 為維護本社區形象及安全,提昇居住品質,住戶遷入(出)社區時應遵守本社區之相關規定。 第五條 為維護本社區之環境整潔、美觀,全體住戶應予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1、本社區燃料以天然瓦斯為主、電力為輔,承租戶不得使用煤炭、柴油、重油、石油、木柴等燃料。如有使用瓦斯筒營業別,應自行投保公共意外險並注意使用安全。    2、不得存放屯積垃圾、廢物、散發刺鼻味之化學物品或惡臭等物品。     3、不得隨地吐痰或拋棄果皮、紙屑、煙蒂、廢棄物、垃圾或放置任何空箱。     4、不得任意堆置容易造成積水滋生蚊蠅、衛生問題之器皿、輪胎等物件。    5、不得隨地便溺或進行其他不檢行為。    6、本社區內外公共場所或非曬衣陽臺之臨時範圍處所,不得曬衣物及堆置任何物品。       7、不得在自家大門、庭院、通道、本社區公共空間或其他禁止停車地點停放車輛及腳踏車。         8、不得於社區公共空間或公共設施(走廊、樓梯間、川堂、地下室等) 擺放私人物品或廢棄物,致使通道阻塞或妨礙其他住戶使用公共空間或公共設施、通行等。  9、搬移傢俱用品進出居住所或社區時,勿破壞牆壁、電梯、門扇、天花板、燈飾、消防器材等公共設備,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10、不得在本社區室內公共空間吸煙。 11、飼養、攜帶寵物應善盡照顧之責(例如:未處理便物),不得發生傷害他人、干擾安寧等情形,並應遵守本社區規約有關飼養寵物之規定。 12、不得在窗台懸掛衣物、放置滴水花盆或衣物致使水滴滴落屋外。 13、不得在本社區公共空間任意張貼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之文宣傳單。 14、垃圾丟棄前應確實做好分類,並應依本社區垃圾處理規定丟棄。 15、頂樓屬公共區域,除管理單位公告之活動外,住戶不得私自栽種花木或蔬果;不得私自在頂樓野餐、烤肉,造成污染、髒亂,亦嚴禁在頂樓嬉戲、追逐、攀爬,以免造成危險。 16、不得任意使自家冷氣機滴水達一週以上仍未改善。 17、不得有人為使用不當致污廢水管道阻塞行為(例如:任意傾倒阻塞物於馬桶等)。 第六條 為維護本社區之安全設施,全體住戶應遵守下列各款事項: 1、不得私自接用公共水電(例如:庭院、頂樓)並注意水電安全。 2、不得移除本社區原有之消防保全設備(例如:滅火器、監視器等) 以維公共安全。 3、使用電力不得隨意超過負荷,為用電安全非經社區管理單位許可,並經電力公司安全檢查出具證明,住戶不得加裝電線、電管。 4、不得任由家中幼童玩耍電梯、消防栓等公共安全設施(備)。 5、不得有損毀或竊盜本社區公共財物、消防設施(備)、住戶物品及危及社區安全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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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唯樂社區寵物管理辦法

高鐵唯樂社區寵物管理辦法     107年第一屆管理委員會6月12日例會制定 111年2月13日修正第12條及增列13條  第一條:為管理本社區住戶飼養之寵物並維護社區環境衛生,住戶安全及安寧, 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寵物指犬、貓及其它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所稱之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三條  寵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寵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第四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應由飼主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陪同。飼養之動物若有侵犯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或破壞公共設施者,飼主應負賠償及相關民、刑事責任。 第五條: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寵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寵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 第六條: 飼主飼養之寵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任意棄養。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寵物。 第八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伴同人員對寵物之叫聲,若有影響住戶安寧顧慮時,應立即制止,且不得破壞社區環境衛生,伴同人員對寵物之排泄物有立即清除之義務。 第九條: 凡有住戶向管理室反映,並提出客觀事實證明住戶所飼養之動物影響公共安寧、公共秩序及衛生環境時,管理室應即通知飼主戶做必要之  改善,凡經管理室以書面通知改善達二次尚未改善或未完全改善者,管委會將通報政府相關單位處理,必要時管委會得禁止其飼養,如置之不理繼續飼養者,視為違反規約情節重大,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第十條: 凡飼主所飼養之動物出入社區,飼主須將動物牽綁或隨時在旁邊照顧,並防寵物隨地大小便。 第十一條:以下各區域禁止寵物進入1.健身房2交誼廳。 第十二條: 若違反本寵物管理辦法,均以為違反社區規約處理。 第十三條附則: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宜,管理委員會得隨時訂定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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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唯樂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高鐵唯樂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施工單位留存   一、為維護本社區建物內外景觀,公共設施之完整,環境清潔、安寧與住戶之權益,特訂定本辦法,並由全體住戶共同遵守之。 二、管理單位: 管理委員會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派駐之服務人員。 三、裝潢規劃應注意事項︰ 各住(業)戶於裝潢規畫時,應確實瞭解建築結構、水電設施、消防及監控系統之配置位置(相關資料可向建設公司或管理委員會查詢閱覽),不得違反整體內外景觀、公共設施暨設備之完整,及公共空間之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倘有室內裝修行為,應委託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並向都發局申辦室內裝修或簡易室內裝修許可。(台中市政府都發局 電話︰04-22289111~64301) 四、各住(業)戶於裝潢施工2天前,應親自或約束承包商向管理中心洽辦下列手續: 索取【高鐵唯樂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簽妥【施工責任切結書】〈附件一〉。 填妥【裝潢施工人員名冊】〈附件二〉,不同類別的施工人員第一次進場時,亦須登載備查。 繳交『裝潢施工保證金』(即期支票/現金),每戶新台幣參萬元整,支票抬頭需屬名『高鐵唯樂管理委員會』(劃線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車位使用同意書〈附件三〉。 保證金支票由管理中心代收保管,並出具【裝潢保證金收據】〈附件四〉,請妥善保存。 裝修工程如涉及房間變更(打牆)、水電管路變更、消防及監控系統拆移變更等結構性事項,須向都發局申辦室內裝修許可,請出具證明及「施工設計圖說」影本乙份備查。 辦妥裝潢施工各項申請手續後,管理中心將核發【高鐵唯樂裝潢施工許可證明】〈附件六〉,請張貼於裝潢戶大門明顯處,以便管理中心查核。 五、進場規定: 辦妥裝修施工申請後,於施工單位進場前,須將施工物料、廢料運送之動線所經區域(梯廳地坪、牆面),(電梯車廂、廂框)及(裝潢戶大門、門框)等,妥善設置防撞損之保護措施,經管理中心確認合於規定標準後,始得開始進料。防撞損之保護措施請參閱〈附件圖示〉 工程期間,施工單位之任何相關人員,皆須遵守本裝潢施工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 六、施工期間管理規定: 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8:30起至下午5:30止,所有施工人員下午6:30前須離場。 特別要求:裝潢進料及相關物品或搬家及大型家具等之搬運請使用貨梯,未能遵守造成電梯車廂損毀刮傷,一律依原電梯設備商之修護報價,負完全賠償修復責任;且為避免影響社區住戶上下班作息,貨用電梯運輸搬運使用時間為 上午08:30~12:00與下午13:00~17:00,其餘時間禁止使用。 星期六僅允許靜音施工,夜間及周日嚴禁任何施工。 每日結束後,需清掃當日曾使用過之電梯廂及公共區域。 攜入大型物品與機器等,需經管理人員查驗後始可進入。 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積於公共區域(含環保室),垃圾或砂石應以袋裝當日清運。 包商或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社區內留宿。 七、裝潢施工應遵守事項: 嚴禁將結構體樑柱、地坪、外牆穿心開孔、切割、打鑿。 各戶陽台及外觀各部不得任意變更形式或加裝鐵(鋁)窗。 冷氣主機請依規定設置於柵欄內,不得任意設置他處(窗台、露臺等)。 各樓層梯廳之住戶大門外,不得加裝鐵門及鞋櫃等設施。 消防警報連統之室內(感測器、灑水頭)不得摘除,須保持連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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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唯樂社區會議室(即交誼廳&健身房)管理辦法

高鐵唯樂社區會議室(即交誼廳&健身房)管理辦法 1.107年3月22日初擬(107-04-17二修) 2.113年2月25日增訂第十三條 115年1月25日增訂第十四條 針對本社區 之住戶部分 第一條  為發揮會議室之最大使用功能,及使用者善盡維護保管公物的原則,特訂立本社區會議室(含交誼廳&健身房)借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居住於本社區之住戶,欲舉辦以住戶為主要參加對象且有利於社區之公眾聚會、教學傳授或文康活動者,皆可向管理中心總務組登記預約借用。 第三條  管理中心受理登記時,應即查閱欲借用之日期是否撞期,如發生撞期,以先提出申請者優先之原則處理。 第四條  借用人每次限借用3小時,社團活動每次可申請三個月,完成借用登記後,如遇管理委員會辦理會務、活動須於借用時間使用場地者,借用人應無條件歸還場地(更改地點或調整活動日期)。 第五條  開放時間: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21:00(週日及國定假日開放至17:00) 第六條  場地借用請於七天前填表預約,同一組住戶每次限預約一場次,並先行繳納場地費每小時100元(未含空調冷氣100元/次),以是否繳費為完成預約申請之認定標準 ;但如經審核屬須收費活動者 ,先行繳納場地費每次600元(未含空調冷氣300元/次),每次最多以3小時計,逾時使用費每小時300元(含空調冷氣),未完成繳費手續前,其他住戶仍有權預約該場次,不得提出異議。為鼓勵住戶運動,健身房週六、週日及假日採現場登記使用為原則,不接受預約,每組住戶限使用一個小時,如無候補者,則可續借。 P.S. 交誼廳或健身房,單一住戶 (管理費如期繳交者)每月有10小時免繳納場地費。 收費一覽表 未收費活動 收費活動 場地費1hr 冷氣費 場地費3hr 冷氣費3hr 社區住戶 第1小時NT$100 每小時100元 NT$600.00 NT$300.00 第2小時NT$100 第3小時NT$100 非社區住戶 無此方案 NT$1,200.00 NT$600.00 第七條 為鼓勵住戶舉辦有益社區活動,如所舉辦之活動係管理委員會議通過補助、協助辦理或經相關社區職務管理委員及社區主委審查,確對社區有重要助益者,得視同社區管委會主辦之活動,予以免收場地費優待。 第八條 管理中心除以現有會議桌椅支援外,活動場地所需設備請借用人自備,管理中心不予代為籌借,使用期間借用人應負責會場設備保管責任,應善盡通告所有參與成員愛惜使用公物之義務,使用完畢立即回復原貌,並經總務組簽認後,借用保管之責任始告結束,如因使用不當,致桌椅或其他設備損壞者,借用申請人應負責賠償(則須負責支付修復或重新採購費用);管理中心設備僅限於社區內使用,社區以外之活動不予支援。 第九條 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長借用時間者,經委員會同意後得延至21:30結束,惟冷氣僅供應至21時,且場地借用人須負用電設備管理責任,於離開前關妥擴音器、通風、燈光等設備(含插座)後通知警衛班確認,完成場地歸還程序。 第十條 本社區謝絕傳銷、直銷及其他類型之營業銷售行為,不得借用本社區會議室場地,如有違反者,得取消場地借用之權利。 第十一條 活動當天借用人應自行佈置會場,活動結束須清理場地與復原,借用期間違反本管理辦法造成公物損害未予賠償、積欠場地費用或申請延後歸還場地卻未依程序檢查用電設備經通知改進次數達三次者,除即取消原借用申請,並得提報管委會核備後,列為停權名單,被停權者不予提供場地借用之服務。 針對非本社區住戶 部分 第十二條  非本社區住戶場地借用請於七天前填表預約,並以是否繳費為完成預約申請之認定標準,先行繳納場地費每次1200元(未含空調冷氣600元/次),每次最多以3小時計,逾時使用費每小時600元(含空調冷氣)。 第十三條:住戶借用交誼廳若有商業行為,須以作為商業用途之費用來承租。(113年2月25日增訂) 第十四條:交誼廳或健身房若有開冷氣,每小時收100元,住戶使用交誼廳時,禁止烹煮和酒類飲用。(115年1月25日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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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唯樂社區

高鐵唯樂 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高鐵唯樂 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1.110年1月31日修正第7條、 2.111年2月13日修正第3條及第八-1條  3.114年2月213日增修訂第三條、八-3、八-4、十五-1條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以下簡稱本車場)之秩序及安全維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社區地下室除共用部分外,由佳群建設統一規劃為汽機車停車場,約定專用。地下第壹~貳層所規劃之汽車停車位共有 157 位(法定停車位68位、自設停車位89位,含法定行動不便停車位3位) ,法定行動不便車位編號第122、143、157號3個車位,由管委會分配及運用。另於地下第壹層規劃機車停車位共有145位,依買賣契約約定分配之位置、編號專用。 第三條   本車場法定行動不便車位,編號(第122、143、157號)3個車位,僅供(住戶或來賓)行動不便者及裝卸貨車輛臨停(卸貨完畢即應駛離)(限時1小時)使用,使用前請先至管理中心辦理登記。 一個殘障車位出租,保留二個殘障車位供住戶臨停。住戶有登記一小時內免費 超過一小時後每逾30分鐘酌收20元,一天上限收300元,(上述所收費用在管理費中收取,若未登記停放,則以違反社區規約,得連續罰)。(114年2月23日)增修。 第四條   本車場專供汽、機車使用,不得供做其他用途,惟緊急避難不在此限。由管理委員會授權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秩序,任一使用者均應遵守規定,配合管理服務人員之勸導。 第五條   本車場入口設置eTag車輛單向管制系統,需經管理中心設定開通後始得進入,未經設定欲進入本車場之車輛,視同「來賓車輛」,請至管理中心辦理登記並確認有停放位置後,始得進入,嚴禁跟車擅入。 第六條   本車場車輛以「一位一車」為原則,故eTag設定管制以一個汽車位只能選擇設定一部汽車。嚴禁侵佔他人車位及車道或柱子旁等共用部份空間。佔用他人車位一經發現,管理中心即取消eTag權限。 第七條   本車場車輛出入,請減速慢行(15公里/時)並開近燈、以策安全,並請遵行單向行駛。若逆向行駛視為違反社區規約。 第八-1條   本車場車位內,除汽、機車(註一)、腳踏車等交通工具外,禁止放置其他任何雜物,否則視同違規使用車場,該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註二),不得異議。車輪檔後方(註三)空間可停放乙輛機車或腳踏車或嬰幼童車,並請排放整齊,不得超過自己的停車格線。汽車格內可置放二種交通工具(如汽車、機車、腳踏車),若違規者,按違反社區規約罰則處理。 第八-2條 童車或嬰兒車可向管理中心登記並繳交清潔費每年$100元/位,停放於嬰幼童車專用車位。本停車位每年公告登記抽籤。  第八-3條佔用他人車位視為違反社區規約,所收罰款交付被占用者。(114年2月23日)增訂  第八-4條一汽車一機車或自行車,若有需求多停之車輛可向管理中心反應請管理委員會討論,未反映申請而停放以違反社區規約處理罰。(114年2月23日)增訂。    註一:機車停車位限停180cc 以下機車,重型機車需自備汽車停車位。    註二:停車場及公共空間之雜物堆置經違規公告十日內仍未自行處理,管理中心得視同廢棄物公告認領十五日,屆期如仍未領回,管理中心得以廢棄物處理,(物主)事後不得主張求償及異議。 註三:#59~#71車位無車檔裝置則以車位編號處定為車檔位置,#58之車檔位置由所有權人依進出習慣自行定義。 第九條  腳踏車或嬰幼童車禁止從車道出入口進出或在停車場內騎乘,請由貨梯進出,以維護個人與停車場行車安全。 第十條   本車場內禁止沖洗車輛,只得擦拭車輛以避免積水,損壞路面。 第十一條 車輛於本車場拋錨時,應先推離通道,以免妨礙交通。 第十二條 進入本車場修理車輛人員,應由車主陪同,並請通知管理人員,於工作完成後應立即離去。 第十三條  裝卸貨物車輛進入本車場時,應注意限高,限重標誌,並停放指定位置,應儘快完成裝卸貨駛離現場,如有毀損本車場配線管路或其他設施,須負賠償之責。 第十四條  本車場之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如管理人員發現情形可疑時,得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但須會同管理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  住戶應共同維護停車場內環境清潔及安全,不得任意丟棄垃圾、煙蒂或以急煞車污損地面。如有違反並經勸導仍未改善,除須負賠償之責,管委會得以取消其eTag權限。 第十五-1條 停車場內應維護環境清潔,任意丟棄垃圾或擺放雜物,依違反規約處 理。114年2月23日增訂。 第十六條   本車場之車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本車場僅供停車使用,不負任何保管及遺失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本車場之所有權人如將車位出租予其他住戶,承租人如有欠繳車位清潔管理費者,應由車位所有權人負責繳納不得異議。 第十八條  地下室汽車位所有人如將車位轉售或租予其他住戶,應通知管理中心,以便納入管理,且車位不得轉售(租、借)予非本社區住戶。 第十九條 如有違反本辦法之情事者,將拍照存證並張貼「勸導單」,經勸導不改善者,管委會將定期公告違規照片並限期改善,屆時能未改善者,將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汽機車開上非車道公共空間管理辦法。須簽切結書有限制可開上非公 共空間。114年2月23日增訂。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修訂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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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唯樂社區

高鐵唯樂社區財務支出管理辦法

高鐵唯樂社區財務支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使本社區各項管理服務所需之採購、修繕、工程發包、設備增添及耗材補充等經費之審核及請款作業能有所遵循,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項經費之審核作業 一、 管理委員會得授權社區經理或權責委員辦理訪價、報價、採購.發包、驗收等相關作業程序。 二、 經費新台幣伍仟元(含)以下,檢附估價單經主任委員同意後辦理。 三、 經費新台幣伍仟元以上5萬元(含)以下,需經管理委員會議同意後或以「會簽單」經全體委員簽核過半數以上同意後始得辦理。 五、 經費新台幣5萬元以上15萬元(含)以下,需辦理公開招標或至少三家廠商比價後,經管理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始得辦理;若因特殊原因無法辦理三家廠商比價時,經管理委員會議同意得以「議價方式」辦理。 六、 任一事故經費逾新台幣15萬元以上,則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始得辦理;如遇重大緊急突發事故時,得經管理委員會議同意,先以「專案」辦理,惟事後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報告事件始末。 註:物業管理公司之合約簽訂不在此限。108.02.24修訂 第三條 各項經費之請款作業 各種經費支出,於收到所需貨品或工程完工驗收後,應於當月二十日前,彙整請款廠商所開立之發票或請款憑證等,製作財務支出月報表,連同取款條、匯款單呈請財務、監察委員及主任委員簽核後於次月五日前支付。 跨行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並於支付廠商款項中扣除。 第四條 零用金之額度及使用權限 採每月定額制:新台幣1萬元 由社區經理負責保管,使用範圍為文具用品、清潔用品、郵資、小五金、管理室電話費、水電費及小額採購修繕等雜項支出。 零用金支出需事前於管委會群組(LINE)上知會委員們,有一位以上委員同意即可辦理。 每月二十日由社區經理製作「零用金支出明細表」併同當月財務支出月報表呈請財務、監察及主任委員簽核後於次月補足差額。 第五條 本辦法於民國107年4月10日經管委會議修訂後公告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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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唯樂社區

社區規約總則

第 一 章   總 則          1.110 年1 月31 日增修正 2.111 年2 月13 日增修正 3.113 年2 月25 日增修訂           4.114 年2 月23 日增修訂   第一條 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一、「高鐵唯樂」社區規約( 以下簡稱本規約) 之法源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約之效力及於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 含承租人、使用人、占有人、停車位所有人及使用人等) 。 二、本社區座落於 台中市烏日區新長壽段17 地號等壹筆 土地內之建築基地興建之 「高鐵唯樂」 ,範圍如建築執照號碼為 (104) 中都建字第02255 號 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本社區)。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本社區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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