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唯樂社區會議室(即交誼廳&健身房)管理辦法
- 1.107年3月22日初擬(107-04-17二修)
- 2.113年2月25日增訂第十三條
- 115年1月25日增訂第十四條
針對本社區之住戶部分
第一條 為發揮會議室之最大使用功能,及使用者善盡維護保管公物的原則,特訂立本社區會議室(含交誼廳&健身房)借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居住於本社區之住戶,欲舉辦以住戶為主要參加對象且有利於社區之公眾聚會、教學傳授或文康活動者,皆可向管理中心總務組登記預約借用。
第三條 管理中心受理登記時,應即查閱欲借用之日期是否撞期,如發生撞期,以先提出申請者優先之原則處理。
第四條 借用人每次限借用3小時,社團活動每次可申請三個月,完成借用登記後,如遇管理委員會辦理會務、活動須於借用時間使用場地者,借用人應無條件歸還場地(更改地點或調整活動日期)。
第五條 開放時間: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21:00(週日及國定假日開放至17:00)
第六條 場地借用請於七天前填表預約,同一組住戶每次限預約一場次,並先行繳納場地費每小時100元(未含空調冷氣100元/次),以是否繳費為完成預約申請之認定標準;但如經審核屬須收費活動者,先行繳納場地費每次600元(未含空調冷氣300元/次),每次最多以3小時計,逾時使用費每小時300元(含空調冷氣),未完成繳費手續前,其他住戶仍有權預約該場次,不得提出異議。為鼓勵住戶運動,健身房週六、週日及假日採現場登記使用為原則,不接受預約,每組住戶限使用一個小時,如無候補者,則可續借。
P.S. 交誼廳或健身房,單一住戶(管理費如期繳交者)每月有10小時免繳納場地費。
| 收費一覽表 | 未收費活動 | 收費活動 | ||
| 場地費1hr | 冷氣費 | 場地費3hr | 冷氣費3hr | |
| 社區住戶 | 第1小時NT$100 | 每小時100元 | NT$600.00 | NT$300.00 |
| 第2小時NT$100 | ||||
| 第3小時NT$100 | ||||
| 非社區住戶 | 無此方案 | NT$1,200.00 | NT$600.00 | |
第七條 為鼓勵住戶舉辦有益社區活動,如所舉辦之活動係管理委員會議通過補助、協助辦理或經相關社區職務管理委員及社區主委審查,確對社區有重要助益者,得視同社區管委會主辦之活動,予以免收場地費優待。
第八條 管理中心除以現有會議桌椅支援外,活動場地所需設備請借用人自備,管理中心不予代為籌借,使用期間借用人應負責會場設備保管責任,應善盡通告所有參與成員愛惜使用公物之義務,使用完畢立即回復原貌,並經總務組簽認後,借用保管之責任始告結束,如因使用不當,致桌椅或其他設備損壞者,借用申請人應負責賠償(則須負責支付修復或重新採購費用);管理中心設備僅限於社區內使用,社區以外之活動不予支援。
第九條 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長借用時間者,經委員會同意後得延至21:30結束,惟冷氣僅供應至21時,且場地借用人須負用電設備管理責任,於離開前關妥擴音器、通風、燈光等設備(含插座)後通知警衛班確認,完成場地歸還程序。
第十條 本社區謝絕傳銷、直銷及其他類型之營業銷售行為,不得借用本社區會議室場地,如有違反者,得取消場地借用之權利。
第十一條 活動當天借用人應自行佈置會場,活動結束須清理場地與復原,借用期間違反本管理辦法造成公物損害未予賠償、積欠場地費用或申請延後歸還場地卻未依程序檢查用電設備經通知改進次數達三次者,除即取消原借用申請,並得提報管委會核備後,列為停權名單,被停權者不予提供場地借用之服務。
針對非本社區住戶部分
第十二條 非本社區住戶場地借用請於七天前填表預約,並以是否繳費為完成預約申請之認定標準,先行繳納場地費每次1200元(未含空調冷氣600元/次),每次最多以3小時計,逾時使用費每小時600元(含空調冷氣)。
第十三條:住戶借用交誼廳若有商業行為,須以作為商業用途之費用來承租。(113年2月25日增訂)
第十四條:交誼廳或健身房若有開冷氣,每小時收100元,住戶使用交誼廳時,禁止烹煮和酒類飲用。(115年1月25日增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