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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唯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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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印鑑與代理機制

委員印鑑 分為兩類 行政大小章: 簽約用,都由主委保管,大章就是社區管委會的章,小章就是主委個人的印章 財務大小章: 銀行用,財務大章由監委保管,小章則是主委、監委、財委各自準備私章,要在銀行進行各種業務,這四顆章都要有才能生效 委員 行政大小章 財務大小章 代理主委 主委 V 小章 副主委 V 監委 大章/小章 財委 小章 財務大小章更換 財務大小章在新委員上任後要到銀行更換,目前社區有兩個帳戶 用途 印鑑更換要親自到場 元大 定存 主委 永豐 一般收支,管理費收入 主委、前主委 代理機制 所有會議由主委主持,主委不在由副主委優先代理,其次為監委、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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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社區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選任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會組成如下: (一) 主任委員一名。 (二) 副主任委員一名。 (三) 財務委員一名。 (四) 監察委員一名。 (五) 設備委員一名。 (六) 環保委員一名。 (七) 安全委員一名。 前項委員會之名額,依A棟(A1、A2、A3、A5、A6、A7),B棟(B1、B2、B3、B5、B6、B7)及店面(店1、店2、店3、店5、店6、店7、店8、店9、店10、店11、店12、店13、店15),劃分為三個選舉「分區」,A、B棟分區各選出三名委員,店面分區選出一名委員,合計 七名 委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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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唯樂社區

【高鐵唯樂社區】住戶一般需知事項

【高鐵唯樂社區】住戶一般需知事項: 請先閱覽了解遵守〝高鐵唯樂住戶規約〞(可向管理室借閱)。 請至管理室填寫〝住戶入籍基本資料表〞,以建立住戶基本資料。 本社區車道出入口採etag感應進出,需先至管理室請現場安管人員協助開通設定,設定後使用;如感應貼紙數量不敷使用可向社區管理室購買,車道貼紙每張150元,門禁感應扣每個150元。(請勿佔用別人車位及在開放空間任意停車,以免影響其他住戶權益) 管理費繳交:每2個月為壹期(1~2,3~4,5~6,7~8,9~10,11~12月共六期),住戶每坪65元,汽車格清潔費每月150元,(汽車格禁止堆放雜物),機車位每位每月50元,每一期會列入管理費繳費通知單內,請持繳費通知單至社區管理室繳納,並妥善保管繳費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使用健身房器材、交誼廳依公告規定辦法,每日開放時間為早上七點至晚上十點。(晚間十點過後社區將作燈火管制) 社區住戶訪客或廠商一律至管理室登記換證後,經由管理室人員以對講機與住戶確認後始可放行。 住戶如需裝璜,須於一星期前至管理室填寫『裝潢施工申請書』及『切結書』並繳交保證金現金三萬完整及電梯維護清潔費現金2000元並請收取保證金收據及清潔費收據妥善保管。施工時段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國定及例假日(星期六可進行無聲工程)一律禁止施工。裝潢完工後欲申請退還裝潢保證金,請至管理室申請,待現場總幹事檢查無任何缺失後於三日後即可通知領取。 如忘記帶車道門遙控器或刷卡感應釦,皆可以於一樓、頂樓及地下室各層以對講機聯絡管理員開啟安全門、電梯、車道門、大廳外門等(對講機直接案按鈕即可通管理室)。 雜物、鞋子、鞋櫃、垃圾等廢棄物禁止放置於汽機車停車格、車道口、梯間、安全逃生梯、自家門口等或其他公共區域,若經檢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開罰四到二十萬元罰鍰,並可連續開罰直到改善為止。 社區公共區域及公設冷氣開放使用辦法,平日室溫達攝氏二十八度,可於早上十一點至下午四點開放使用冷氣。假日開放時間為早上十點至下午五點。 房屋仲介帶看為每日早上九點至中午十二點,下午一點至六點。需出示房屋所有權人委託書及辦理帶看登記始可放行。 房屋出租或承租住戶請無異議遵守『社區規約』及『住戶須知』(可向管理室查閱)。 如有其他需要服務或不了解之處,歡迎洽詢管理室TEL:(04)2336-3782 住戶如需裝設有線電視,請洽詢 大台中數位有線04-2331-2178 光纖網路:傑勝光纖網路04-2238-6155 今網寬頻網路04-2297-4589 ...... 上列事項如有更異,以住戶規約規定或管委會決議公告為準。 社區各項公共設施僅限社區住戶使用,如有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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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唯樂社區

社區公設空調使用管理辦法

社區公設空調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維持本社區公設空調之正常運作,以維護延長主機使用壽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每年夏季,6~10月,室溫達攝氏30度,社區公設方可使用冷氣(溫度限設定攝氏27度),適用公設範圍: 1.社區大廳 2.社區交誼廳 3.社區健身房 第三條、開放時間:上午11:00至下午20:00止。 每日空調開放時間以不超過9個小時為限。 第四條、本辦法經管委會決議、公告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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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唯樂社區

高鐡唯樂社區 住戶生活公約

高鐡唯樂社區  住戶生活公約 109年2月23日修正第7條2,3項 111年2月13日修正第8條 114年2月23日修正第8條 本社區住戶需維護高鐡唯樂社區住戶的共同利益, 確保良好生活環境之共同遵守事項,除本社區住戶規約外, 並訂定本管理規則條款如下: 第一條 除高鐡唯樂社區住戶規約另有規定外,本社區之公共設施使用權益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社區住戶,任何社區住戶或其同戶居住個人均不得有侵占、損毀或有妨礙其使用效益之行為。 第二條 為維護本社區之外觀完整,全體住戶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1、不得更改住宅之架構及增設附加物、搭建違章建築。   2、不得於住宅外設置或懸掛招牌、張貼廣告。   3、不得於窗戶外裝設鋁窗、鐵窗、花架或將陽臺推出。   4、不得於陽台、窗戶、雨遮放置未固定易掉落危險之盆栽器物或其他物品者,以免意外掉落造成損害。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或其所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人員(下稱管理單位)為辦理維護修繕或勘查之需,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室內者,住戶應配合辦理。 第四條 為維護本社區形象及安全,提昇居住品質,住戶遷入(出)社區時應遵守本社區之相關規定。 第五條 為維護本社區之環境整潔、美觀,全體住戶應予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1、本社區燃料以天然瓦斯為主、電力為輔,承租戶不得使用煤炭、柴油、重油、石油、木柴等燃料。如有使用瓦斯筒營業別,應自行投保公共意外險並注意使用安全。    2、不得存放屯積垃圾、廢物、散發刺鼻味之化學物品或惡臭等物品。     3、不得隨地吐痰或拋棄果皮、紙屑、煙蒂、廢棄物、垃圾或放置任何空箱。     4、不得任意堆置容易造成積水滋生蚊蠅、衛生問題之器皿、輪胎等物件。    5、不得隨地便溺或進行其他不檢行為。    6、本社區內外公共場所或非曬衣陽臺之臨時範圍處所,不得曬衣物及堆置任何物品。       7、不得在自家大門、庭院、通道、本社區公共空間或其他禁止停車地點停放車輛及腳踏車。         8、不得於社區公共空間或公共設施(走廊、樓梯間、川堂、地下室等) 擺放私人物品或廢棄物,致使通道阻塞或妨礙其他住戶使用公共空間或公共設施、通行等。  9、搬移傢俱用品進出居住所或社區時,勿破壞牆壁、電梯、門扇、天花板、燈飾、消防器材等公共設備,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10、不得在本社區室內公共空間吸煙。 11、飼養、攜帶寵物應善盡照顧之責(例如:未處理便物),不得發生傷害他人、干擾安寧等情形,並應遵守本社區規約有關飼養寵物之規定。 12、不得在窗台懸掛衣物、放置滴水花盆或衣物致使水滴滴落屋外。 13、不得在本社區公共空間任意張貼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之文宣傳單。 14、垃圾丟棄前應確實做好分類,並應依本社區垃圾處理規定丟棄。 15、頂樓屬公共區域,除管理單位公告之活動外,住戶不得私自栽種花木或蔬果;不得私自在頂樓野餐、烤肉,造成污染、髒亂,亦嚴禁在頂樓嬉戲、追逐、攀爬,以免造成危險。 16、不得任意使自家冷氣機滴水達一週以上仍未改善。 17、不得有人為使用不當致污廢水管道阻塞行為(例如:任意傾倒阻塞物於馬桶等)。 第六條 為維護本社區之安全設施,全體住戶應遵守下列各款事項: 1、不得私自接用公共水電(例如:庭院、頂樓)並注意水電安全。 2、不得移除本社區原有之消防保全設備(例如:滅火器、監視器等) 以維公共安全。 3、使用電力不得隨意超過負荷,為用電安全非經社區管理單位許可,並經電力公司安全檢查出具證明,住戶不得加裝電線、電管。 4、不得任由家中幼童玩耍電梯、消防栓等公共安全設施(備)。 5、不得有損毀或竊盜本社區公共財物、消防設施(備)、住戶物品及危及社區安全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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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唯樂社區

高鐵唯樂社區寵物管理辦法

高鐵唯樂社區寵物管理辦法     107年第一屆管理委員會6月12日例會制定 111年2月13日修正第12條及增列13條  第一條:為管理本社區住戶飼養之寵物並維護社區環境衛生,住戶安全及安寧, 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寵物指犬、貓及其它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所稱之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三條  寵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寵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第四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應由飼主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陪同。飼養之動物若有侵犯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或破壞公共設施者,飼主應負賠償及相關民、刑事責任。 第五條: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寵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寵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 第六條: 飼主飼養之寵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任意棄養。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寵物。 第八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伴同人員對寵物之叫聲,若有影響住戶安寧顧慮時,應立即制止,且不得破壞社區環境衛生,伴同人員對寵物之排泄物有立即清除之義務。 第九條: 凡有住戶向管理室反映,並提出客觀事實證明住戶所飼養之動物影響公共安寧、公共秩序及衛生環境時,管理室應即通知飼主戶做必要之  改善,凡經管理室以書面通知改善達二次尚未改善或未完全改善者,管委會將通報政府相關單位處理,必要時管委會得禁止其飼養,如置之不理繼續飼養者,視為違反規約情節重大,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第十條: 凡飼主所飼養之動物出入社區,飼主須將動物牽綁或隨時在旁邊照顧,並防寵物隨地大小便。 第十一條:以下各區域禁止寵物進入1.健身房2交誼廳。 第十二條: 若違反本寵物管理辦法,均以為違反社區規約處理。 第十三條附則: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宜,管理委員會得隨時訂定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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