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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委員名單
第九屆委員職務推選 職稱 戶別 姓名 主任委員 10B3 許俊敏 副主任委員 店11 邱珮綺 監察委員 8B2 湯岑麒 財務委員 6A5 廖峰裕 環保委員 12A5 陳冠雅 安全委員 4A3 涂雅馨 設備委員 12B6 簡彤恩   委員票數與公告
委員印鑑與代理機制
委員印鑑 分為兩類 行政大小章: 簽約用,都由主委保管,大章就是社區管委會的章,小章就是主委個人的印章 財務大小章: 銀行用,財務大章由監委保管,小章則是主委、監委、財委各自準備私章,要在銀行進行各種業務,這四顆章都要有才能生效 委員 行政大小章 財務大小章 代理主委 主委 V 小章 副主委 V 監委 大章/小章 財委 小章 財務大小章更換 財務大小章在新委員上任後要到銀行更換,目前社區有兩個帳戶 用途 印鑑更換要親自到場 元大 定存 主委 永豐 一般收支,管理費收入 主委、前主委 代理機制 所有會議由主委主持,主委不在由副主委優先代理,其次為監委、財委。
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社區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選任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會組成如下: (一) 主任委員一名。 (二) 副主任委員一名。 (三) 財務委員一名。 (四) 監察委員一名。 (五) 設備委員一名。 (六) 環保委員一名。 (七) 安全委員一名。 前項委員會之名額,依A棟(A1、A2、A3、A5、A6、A7),B棟(B1、B2、B3、B5、B6、B7)及店面(店1、店2、店3、店5、店6、店7、店8、店9、店10、店11、店12、店13、店15),劃分為三個選舉「分區」,A、B棟分區各選出三名委員,店面分區選出一名委員,合計 七名 委員組成。
高鐵唯樂社區
【高鐵唯樂社區】住戶一般需知事項
【高鐵唯樂社區】住戶一般需知事項: 請先閱覽了解遵守〝高鐵唯樂住戶規約〞(可向管理室借閱)。 請至管理室填寫〝住戶入籍基本資料表〞,以建立住戶基本資料。 本社區車道出入口採etag感應進出,需先至管理室請現場安管人員協助開通設定,設定後使用;如感應貼紙數量不敷使用可向社區管理室購買,車道貼紙每張150元,門禁感應扣每個150元。(請勿佔用別人車位及在開放空間任意停車,以免影響其他住戶權益) 管理費繳交:每2個月為壹期(1~2,3~4,5~6,7~8,9~10,11~12月共六期),住戶每坪65元,汽車格清潔費每月150元,(汽車格禁止堆放雜物),機車位每位每月50元,每一期會列入管理費繳費通知單內,請持繳費通知單至社區管理室繳納,並妥善保管繳費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使用健身房器材、交誼廳依公告規定辦法,每日開放時間為早上七點至晚上十點。(晚間十點過後社區將作燈火管制) 社區住戶訪客或廠商一律至管理室登記換證後,經由管理室人員以對講機與住戶確認後始可放行。 住戶如需裝璜,須於一星期前至管理室填寫『裝潢施工申請書』及『切結書』並繳交保證金現金三萬完整及電梯維護清潔費現金2000元並請收取保證金收據及清潔費收據妥善保管。施工時段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國定及例假日(星期六可進行無聲工程)一律禁止施工。裝潢完工後欲申請退還裝潢保證金,請至管理室申請,待現場總幹事檢查無任何缺失後於三日後即可通知領取。 如忘記帶車道門遙控器或刷卡感應釦,皆可以於一樓、頂樓及地下室各層以對講機聯絡管理員開啟安全門、電梯、車道門、大廳外門等(對講機直接案按鈕即可通管理室)。 雜物、鞋子、鞋櫃、垃圾等廢棄物禁止放置於汽機車停車格、車道口、梯間、安全逃生梯、自家門口等或其他公共區域,若經檢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開罰四到二十萬元罰鍰,並可連續開罰直到改善為止。 社區公共區域及公設冷氣開放使用辦法,平日室溫達攝氏二十八度,可於早上十一點至下午四點開放使用冷氣。假日開放時間為早上十點至下午五點。 房屋仲介帶看為每日早上九點至中午十二點,下午一點至六點。需出示房屋所有權人委託書及辦理帶看登記始可放行。 房屋出租或承租住戶請無異議遵守『社區規約』及『住戶須知』(可向管理室查閱)。 如有其他需要服務或不了解之處,歡迎洽詢管理室TEL:(04)2336-3782 住戶如需裝設有線電視,請洽詢 大台中數位有線04-2331-2178 光纖網路:傑勝光纖網路04-2238-6155 今網寬頻網路04-2297-4589 ...... 上列事項如有更異,以住戶規約規定或管委會決議公告為準。 社區各項公共設施僅限社區住戶使用,如有不便敬請見諒。
高鐵唯樂社區
社區公設空調使用管理辦法
社區公設空調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維持本社區公設空調之正常運作,以維護延長主機使用壽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每年夏季,6~10月,室溫達攝氏30度,社區公設方可使用冷氣(溫度限設定攝氏27度),適用公設範圍: 1.社區大廳 2.社區交誼廳 3.社區健身房 第三條、開放時間:上午11:00至下午20:00止。 每日空調開放時間以不超過9個小時為限。 第四條、本辦法經管委會決議、公告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高鐵唯樂社區
高鐡唯樂社區 住戶生活公約
高鐡唯樂社區  住戶生活公約 109年2月23日修正第7條2,3項 111年2月13日修正第8條 114年2月23日修正第8條 本社區住戶需維護高鐡唯樂社區住戶的共同利益, 確保良好生活環境之共同遵守事項,除本社區住戶規約外, 並訂定本管理規則條款如下: 第一條 除高鐡唯樂社區住戶規約另有規定外,本社區之公共設施使用權益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社區住戶,任何社區住戶或其同戶居住個人均不得有侵占、損毀或有妨礙其使用效益之行為。 第二條 為維護本社區之外觀完整,全體住戶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1、不得更改住宅之架構及增設附加物、搭建違章建築。   2、不得於住宅外設置或懸掛招牌、張貼廣告。   3、不得於窗戶外裝設鋁窗、鐵窗、花架或將陽臺推出。   4、不得於陽台、窗戶、雨遮放置未固定易掉落危險之盆栽器物或其他物品者,以免意外掉落造成損害。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或其所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人員(下稱管理單位)為辦理維護修繕或勘查之需,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室內者,住戶應配合辦理。 第四條 為維護本社區形象及安全,提昇居住品質,住戶遷入(出)社區時應遵守本社區之相關規定。 第五條 為維護本社區之環境整潔、美觀,全體住戶應予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1、本社區燃料以天然瓦斯為主、電力為輔,承租戶不得使用煤炭、柴油、重油、石油、木柴等燃料。如有使用瓦斯筒營業別,應自行投保公共意外險並注意使用安全。    2、不得存放屯積垃圾、廢物、散發刺鼻味之化學物品或惡臭等物品。     3、不得隨地吐痰或拋棄果皮、紙屑、煙蒂、廢棄物、垃圾或放置任何空箱。     4、不得任意堆置容易造成積水滋生蚊蠅、衛生問題之器皿、輪胎等物件。    5、不得隨地便溺或進行其他不檢行為。    6、本社區內外公共場所或非曬衣陽臺之臨時範圍處所,不得曬衣物及堆置任何物品。       7、不得在自家大門、庭院、通道、本社區公共空間或其他禁止停車地點停放車輛及腳踏車。         8、不得於社區公共空間或公共設施(走廊、樓梯間、川堂、地下室等) 擺放私人物品或廢棄物,致使通道阻塞或妨礙其他住戶使用公共空間或公共設施、通行等。  9、搬移傢俱用品進出居住所或社區時,勿破壞牆壁、電梯、門扇、天花板、燈飾、消防器材等公共設備,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10、不得在本社區室內公共空間吸煙。 11、飼養、攜帶寵物應善盡照顧之責(例如:未處理便物),不得發生傷害他人、干擾安寧等情形,並應遵守本社區規約有關飼養寵物之規定。 12、不得在窗台懸掛衣物、放置滴水花盆或衣物致使水滴滴落屋外。 13、不得在本社區公共空間任意張貼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之文宣傳單。 14、垃圾丟棄前應確實做好分類,並應依本社區垃圾處理規定丟棄。 15、頂樓屬公共區域,除管理單位公告之活動外,住戶不得私自栽種花木或蔬果;不得私自在頂樓野餐、烤肉,造成污染、髒亂,亦嚴禁在頂樓嬉戲、追逐、攀爬,以免造成危險。 16、不得任意使自家冷氣機滴水達一週以上仍未改善。 17、不得有人為使用不當致污廢水管道阻塞行為(例如:任意傾倒阻塞物於馬桶等)。 第六條 為維護本社區之安全設施,全體住戶應遵守下列各款事項: 1、不得私自接用公共水電(例如:庭院、頂樓)並注意水電安全。 2、不得移除本社區原有之消防保全設備(例如:滅火器、監視器等) 以維公共安全。 3、使用電力不得隨意超過負荷,為用電安全非經社區管理單位許可,並經電力公司安全檢查出具證明,住戶不得加裝電線、電管。 4、不得任由家中幼童玩耍電梯、消防栓等公共安全設施(備)。 5、不得有損毀或竊盜本社區公共財物、消防設施(備)、住戶物品及危及社區安全等行為。…
高鐵唯樂社區
高鐵唯樂社區寵物管理辦法
高鐵唯樂社區寵物管理辦法     107年第一屆管理委員會6月12日例會制定 111年2月13日修正第12條及增列13條  第一條:為管理本社區住戶飼養之寵物並維護社區環境衛生,住戶安全及安寧, 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寵物指犬、貓及其它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所稱之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三條  寵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寵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第四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應由飼主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陪同。飼養之動物若有侵犯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或破壞公共設施者,飼主應負賠償及相關民、刑事責任。 第五條: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寵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寵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 第六條: 飼主飼養之寵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任意棄養。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寵物。 第八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伴同人員對寵物之叫聲,若有影響住戶安寧顧慮時,應立即制止,且不得破壞社區環境衛生,伴同人員對寵物之排泄物有立即清除之義務。 第九條: 凡有住戶向管理室反映,並提出客觀事實證明住戶所飼養之動物影響公共安寧、公共秩序及衛生環境時,管理室應即通知飼主戶做必要之  改善,凡經管理室以書面通知改善達二次尚未改善或未完全改善者,管委會將通報政府相關單位處理,必要時管委會得禁止其飼養,如置之不理繼續飼養者,視為違反規約情節重大,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第十條: 凡飼主所飼養之動物出入社區,飼主須將動物牽綁或隨時在旁邊照顧,並防寵物隨地大小便。 第十一條:以下各區域禁止寵物進入1.健身房2交誼廳。 第十二條: 若違反本寵物管理辦法,均以為違反社區規約處理。 第十三條附則: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宜,管理委員會得隨時訂定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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