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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唯樂社區寵物管理辦法

高鐵唯樂社區寵物管理辦法

107第一屆管理委員會6月12日例會制定

111213日修正第12條及增列13

 第一條:為管理本社區住戶飼養之寵物並維護社區環境衛生,住戶安全及安寧, 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寵物指犬、貓及其它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所稱之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三條  寵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寵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第四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應由飼主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陪同。飼養之動物若有侵犯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或破壞公共設施者,飼主應負賠償及相關民、刑事責任。

第五條: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寵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寵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

第六條: 飼主飼養之寵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任意棄養。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寵物。

第八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伴同人員對寵物之叫聲,若有影響住戶安寧顧慮時,應立即制止,且不得破壞社區環境衛生,伴同人員對寵物之排泄物有立即清除之義務。

第九條: 凡有住戶向管理室反映,並提出客觀事實證明住戶所飼養之動物影響公共安寧、公共秩序及衛生環境時,管理室應即通知飼主戶做必要之  改善,凡經管理室以書面通知改善達二次尚未改善或未完全改善者,管委會將通報政府相關單位處理,必要時管委會得禁止其飼養,如置之不理繼續飼養者,視為違反規約情節重大,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第十條: 凡飼主所飼養之動物出入社區,飼主須將動物牽綁或隨時在旁邊照顧,並防寵物隨地大小便。

第十一條:以下各區域禁止寵物進入1.健身房2交誼廳

第十二條: 若違反本寵物管理辦法均以為違反社區規約處理。

第十三條附則: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宜,管理委員會得隨時訂定修正之。

Categories: 社區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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