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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唯樂 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高鐵唯樂 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1.110年1月31日修正第7條、
2.111年2月13日修正第3條及第八-1條 
3.114年2月213日增修訂第三條、八-3、八-4、十五-1條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以下簡稱本車場)之秩序及安全維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社區地下室除共用部分外,由佳群建設統一規劃為汽機車停車場,約定專用。地下第壹~貳層所規劃之汽車停車位共有 157 位(法定停車位68位、自設停車位89位,含法定行動不便停車位3位) ,法定行動不便車位編號第122、143、157號3個車位,由管委會分配及運用。另於地下第壹層規劃機車停車位共有145位,依買賣契約約定分配之位置、編號專用。

第三條   本車場法定行動不便車位,編號(第122、143、157號)3個車位,僅供(住戶或來賓)行動不便者及裝卸貨車輛臨停(卸貨完畢即應駛離)(限時1小時)使用,使用前請先至管理中心辦理登記。

一個殘障車位出租保留二個殘障車位供住戶臨停。住戶有登記一小時內免費 超過一小時後每逾30分鐘酌收20元,一天上限收300元,(述所收費用在管理費中收取若未登記停放則以違反社區規約連續罰)。(114年2月23日)增修。

第四條   本車場專供汽、機車使用,不得供做其他用途,惟緊急避難不在此限。由管理委員會授權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秩序,任一使用者均應遵守規定,配合管理服務人員之勸導。

第五條   本車場入口設置eTag車輛單向管制系統,需經管理中心設定開通後始得進入,未經設定欲進入本車場之車輛,視同「來賓車輛」,請至管理中心辦理登記並確認有停放位置後,始得進入,嚴禁跟車擅入。

第六條   本車場車輛以「一位一車」為原則,故eTag設定管制以一個汽車位只能選擇設定一部汽車。嚴禁侵佔他人車位及車道或柱子旁等共用部份空間。佔用他人車位一經發現,管理中心即取消eTag權限。

第七條   本車場車輛出入,請減速慢行(15公里/時)並開近燈、以策安全,並請遵行單向行駛。若逆向行駛視為違反社區規約。

第八-1條   本車場車位內,除汽、機車(註一)、腳踏車等交通工具外,禁止放置其他任何雜物,否則視同違規使用車場,該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註二),不得異議。車輪檔後方(註三)空間可停放乙輛機車或腳踏車或嬰幼童車,並請排放整齊,不得超過自己的停車格線。汽車格內可置放二種交通工具(如汽車、機車、腳踏車),若違規者,按違反社區規約罰則處理。

第八-2條 童車或嬰兒車可向管理中心登記並繳交清潔費每年$100元/位,停放於嬰幼童車專用車位。本停車位每年公告登記抽籤。

 第八-3條佔用他人車位視為違反社區規約,所收罰款交付被占用者。(114年2月23日)增訂

 第八-4條一汽車一機車或自行車,若有需求多停之車輛可向管理中心反應請管理委員會討論,未反映申請而停放以違反社區規約處理罰。(114年2月23日)增訂。

   註一:機車停車位限停180cc 以下機車,重型機車需自備汽車停車位。

   註二:停車場及公共空間之雜物堆置經違規公告十日內仍未自行處理,管理中心得視同廢棄物公告認領十五日,屆期如仍未領回,管理中心得以廢棄物處理,(物主)事後不得主張求償及異議。

註三:#59~#71車位無車檔裝置則以車位編號處定為車檔位置,#58之車檔位置由所有權人依進出習慣自行定義。

第九條  腳踏車或嬰幼童車禁止從車道出入口進出或在停車場內騎乘,請由貨梯進出,以維護個人與停車場行車安全。

第十條   本車場內禁止沖洗車輛,只得擦拭車輛以避免積水,損壞路面。

第十一條 車輛於本車場拋錨時,應先推離通道,以免妨礙交通。

第十二條 進入本車場修理車輛人員,應由車主陪同,並請通知管理人員,於工作完成後應立即離去。

第十三條  裝卸貨物車輛進入本車場時,應注意限高,限重標誌,並停放指定位置,應儘快完成裝卸貨駛離現場,如有毀損本車場配線管路或其他設施,須負賠償之責。

第十四條  本車場之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如管理人員發現情形可疑時,得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但須會同管理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  住戶應共同維護停車場內環境清潔及安全,不得任意丟棄垃圾、煙蒂或以急煞車污損地面。如有違反並經勸導仍未改善,除須負賠償之責,管委會得以取消其eTag權限。

第十五-1條 停車場內應維護環境清潔,任意丟棄垃圾或擺放雜物,依違反規約處

理。114年2月23日增訂。

第十六條   本車場之車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本車場僅供停車使用,不負任何保管及遺失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本車場之所有權人如將車位出租予其他住戶,承租人如有欠繳車位清潔管理費者,應由車位所有權人負責繳納不得異議。

第十八條  地下室汽車位所有人如將車位轉售或租予其他住戶,應通知管理中心,以便納入管理,且車位不得轉售(租、借)予非本社區住戶。

第十九條 如有違反本辦法之情事者,將拍照存證並張貼「勸導單」,經勸導不改善者,管委會將定期公告違規照片並限期改善,屆時能未改善者,將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汽機車開上非車道公共空間管理辦法。須簽切結書有限制可開上非公

共空間。114年2月23日增訂。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修訂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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